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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人都没有失信“豁免权”
作者:个人诚信平台 来源:新华日报 日期:2016/7/6 14:48:26 人气:

       近日,成都高新区法院将创业传奇人物、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。曾获“全国劳动模范”“中国五四青年奖章”“全国科教兴农标兵”“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农民”等众多荣誉的刘光基,将受到无法出境、无法购买机票、无法乘坐列车软卧,以及不能进行其他高消费等限制。

        刘光基旗下各公司通过贷款或民间借款的方式融资,到期无法偿还。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之后,已无法联系上他本人。 (6月30日《成都商报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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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别轻信一评定终身

        这么一位“成功人士”,如今却被纳入失信名单,引发舆论关注在所难免,甚至说是情理之中。

        其实,公众之所以感到意外,源于对“全国劳动模范”这个荣誉称号的普遍认同感受到冲击的反应。“蔬菜大王”刘光基通过自己的努力,打造出享誉中外的国际品牌,演绎着属于自己的传奇故事,赢得国家和人民的认可,获得“全国劳动模范”等各项非同凡响的荣誉,这些无可厚非。这样的模范也成了老赖,唏嘘之外,公众更多的是不解和对失信的恐惧。

        然而,公众应该厘清两点,第一,任何一个人事业上的成功并不等同于诚信品质上的无暇;第二,劳模荣誉没有“终身制”,不能一评定终身。

        事业成功和个人德行是两码事,不可混为一谈。开办企业,遇到资金问题实属常态,以贷款或民间借款的方式融资也并无不妥。然而,到期不偿还,还“玩失踪”,是诚信出现危机。昔日再耀眼的“光环”,也掩盖不住刘光基如今的“老赖”身份。一个人失信违法,折射出自我约束能力的欠缺,以及对法律常识认知的匮乏,与身份没有绝对的关系。

        审视“劳模失信”必须有正确的姿态。不能搞一评定终身,过去的评价并不能掩盖现在的问题,不能因为曾经的“劳模”的身份而对刘光基的失信不可容忍,况且“劳模”的光环只是对其之前成就及品性的认可,并不能保证以后的行为。

        法律的权威性,不因一个人的身份地位,而出现同罪不同罚的区别对待。勇于追究劳模失信成本,这既有利于保持荣誉的含金量,又有利于维护荣誉的严肃性。劳模欠债纳入失信名单,体现政府法治的进步,让失信当“老赖”者一处失信,处处受限,从而达到对失信者实行充分惩治的目的。

       人民网 周 磊
       失信成本越高 守信价值越大

        头顶“全国劳动模范”等光环的企业家被列入失信黑名单,并不值得过度围观。

        劳模是荣誉,而不是权力。对劳模被纳入失信名单,只能按照黑名单的处罚规定去执行处罚,一切与劳模资格无关。一言以蔽之,失信的归失信,劳模的归劳模,二者间没有太大关联,劳模资格不能因为失信而受株连。

        劳模资格除了荣誉价值,其实更证明一个人的能力,更证明一个人对待事业、对待社会的态度,这总是和勤恳、扎实、任劳任怨、乐于奉献息息相关。与其说企业家因为劳模资格被尊重、被认可,得以让自己的企业发展受益,不如说是社会对他们的态度、能力的肯定和尊重。

       一般来说,劳模尤其是全国劳模,理应是道德模范,能够承载起道德的社会价值,这样的导向毋庸质疑。应该看到,很多重大荣誉获得者,道德整体水平很高,守法、诚信、敬业,主流是好的。同时,也不排除个别人经不起困难的考验。刘光基的企业经营不可能永远顺利,总有起落,顺境中可以给社会锦上添花,而困境中道德瑕疵被检验出来。这也给荣誉授予制度提了个醒,重大荣誉的评选应更严谨,不能失之于滥,审查应更严格,不能失之宽,同时,应确立荣誉剥夺制度,被授予者出现违法和严重违德的及时取消称号,以示惩戒,以维护荣誉的纯洁性。

        道德引领社会的“高线”,法律则兜牢社会的“底线”。诚信是衡量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重要标识,诚信的道德引导,正面教育和激励社会有重大作用,不能因一个劳模成“老赖”而受影响。当然,道德不足以自律,法治来补位来兜底,续上失信的短板更必需。法院针对“老赖”的惩戒只是失信惩戒的一部分,还包括工商注册、市场准入等多方面机制,办法越多,措施越得力,失信成本就越高,相应的诚信的价值就越大。

       对社会先进群体可以期望诚信道德自觉,但让失信者时时处处受到信用惩戒的约束,才能提高社会诚信整体水准。应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,让每个公民都没有失信的“豁免权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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